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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酒后开启“自动驾驶功能”,可减轻责任吗?

发布者: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:2025-10-17

       喝酒后开启“自动驾驶功能”就可以减轻责任吗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案,明确指出醉驾者开启驾驶辅助系统,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。

       凌晨时分,张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,觉得路上没什么车,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。行驶至北京市广渠门桥北上桥处,被民警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.4毫克/100毫升。

       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,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依法应予惩处,其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应予从重处罚。鉴于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可予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。

       一审宣判后,张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张某认为,其驾车时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,道路危险性降低,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、适用缓刑。

       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,我国现阶段对自动驾驶申请主体、车辆及试点、示范区域等均有限制性规定,张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,且无客观证据证明其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,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      据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介绍,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国家标准,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-5级,其中,0-2级为驾驶辅助,是现在商业化量产普遍使用的自动化系统,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、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于试点阶段。本案中,张某驾驶的车辆只配置了驾驶辅助系统,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,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。因此,开启驾驶辅助系统,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。

       “安全底线不能逾越。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,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,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。”王洪波提醒,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,依然属于驾驶机动车,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,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。

来源:法治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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