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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以“抓阄”决定员工去留,是否合法?

发布者: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:2025-08-19

       因项目调整需缩减岗位,江苏无锡一物业公司竟让员工通过“抓阄”决定去留。近日,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,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判决其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8000元。

       2021年12月,于某入职该物业公司担任司机,月工资为4500元。2023年7月31日,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于某及同事樊某、宗某,因项目调整,司机岗位仅需保留两人,要求三人通过抓阄形式决定去留,抽中“离开”者需解除劳动关系。于某不幸抽中“离开”签,被通知次日起无需上班。

       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依法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。仲裁裁决全额支持了于某的请求,物业公司不服,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。

      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本案中,物业公司因业务调整需缩减岗位,可与员工协商调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。然而,其采取抓阄方式决定去留,既违反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原则,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,故判定物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支付赔偿金18000元。

       物业公司不服判决,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法院经审理,依法确认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,同时认为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,通过抓阄方式决定员工去留,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就业和平等自愿原则,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,构成违法解除。

       针对物业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“于某退出司机岗位后仍有其他工作安排,抓阄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”的主张,无锡中院认为,这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“于某抽签后被要求次日无需上班”的事实明显相悖,故不予采纳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来源:法治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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